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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制品出口最新政策的通知
2014-04-16 14:13  

 

自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中国制造业成本优势逐步减弱,特别是家具出口遭受重创。而近日,欧盟正式通过了“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木制品输欧门槛,令本就处于寒冬的家具出口市场更是雪上加霜。    

新木材法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基本资料,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受严厉处罚。欧盟新木材法的出台意味着欧盟打击非法木材和扩大EUP指令适用范围的力度加大。    

欧盟是我国木制品出口的重要地区,欧盟新木材法的实施将提高我国木制品输欧准入门槛,长远来看该新规有利于我国家具业长期发展,同时能有效规范市场,提升中国家具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所以相对于我国大型家具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相关产品价格,因其品牌、融资能力都具有一定优势,因此受到影响并不大。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新规负面影响较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是依靠低价格、低成本优势打入欧美家具市场,身份认证增加了其成本压力,或难以在欧盟市场立足。预计未来几年,家具行业将出现洗牌战。    

虽然欧盟木材规则是在2013年3月3日生效,但是2013年的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从2012年年头就开始算起了。为此,采购商需要考虑到该项法规对购货的影响。同时,这项新规构筑了新的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欧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贸易,我们必须对此十分重视。家具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尽责调查”,这是该法规的核心。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家具产品除了我们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壁垒的挑战,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准备,向有关机构(如商务部的有关司、局及从事国际贸易争端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咨询,了解在向欧盟出口家具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    

检验检疫部门的建议    

1、建立出口木制品安全性限值要求和检疫要求平台,便于检验检疫人员和出口企业及时掌握各个输入国的安全性要求和检疫要求的变化。    

2、备案登记。实施厂检员备案制,提高企业和厂检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出口产品进一步地加强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因为注册登记管理的木制品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对稳定,建议尽快制定地区性的出口木制品企业分类管理细则,并加以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未经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产品不得出口。    

3、对企业使用的人造板、油漆、胶黏剂、防腐剂、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安全卫生项目控制。企业应具备基本的检测能力,对不具备全部安全卫生项目和疫情检测能力的企业,应与检验检疫认可的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签订协议,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定期委托进行安全卫生项目和疫情检测。    

5、受理报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重点项目检测报告单。    

6、出口产品抽批检验。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查验。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现场查验时主要检查商品外观、规格、数量、结构、包装等情况,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疫。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中涉及的项目,应核查企业实际控制情况并按照进口国标准不定期进行验证试验。    

7、注意进口国安全卫生项目和检疫项目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口木制品必须符合进口国安全卫生项目和检疫项目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是欧盟木材规则全面实施设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关键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盟木材规则;    

2011年6月3日,欧盟成员国委任负责实施欧盟木材规则的管辖机构及负责人。在英国,由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的环境司的国务秘书卡罗林?斯皮曼担任;    

2012年3月3日,将批准监督机构的认可/撤消规则;    

2012年6月3日,将批准保证在全欧盟统一执行尽责调查的详细制度;    

2013年3月3日,该法规将生效。从该日起,与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有关的企业必须了解并保证遵守该项法规,或者保证他们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该项法规的。欧盟成员国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处罚条例完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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